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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采用兩階段開標評標的,商務技術文件評審可采用有限數量制或合格制。
有限數量制,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通過資格預審的數量和方法。合格制,采用定性評審的方式確定,但不限定具體數量。
報價文件評審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量化評審中,減分應有客觀依據,并書面說明理由。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不得確定為中標人。
招標人對定標結果負責。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外,開標、評標、中標結果以及合同訂立情況應在“雄安新區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河北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全部公開,公示期不少于3日,發布平臺按規定同步交互至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河北?。?/span>
第六章 合同履約管理及信用體系建設
第四十一條 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在勘察、設計、施工等階段均應按照約定應用BIM、CIM等技術,加強合同履約管理,積極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區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河北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發包人重點監控承包人的項目經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履約情況、是否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設計變更、工程質量、文明施工、安全生產、設備使用、材料管理、工程進度、工程造價管理等。
第四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發包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等,應控制在審批、核準的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定范圍的,報項目原審批、核準部門同意。
第四十四條 結合BIM、CIM等技術應用,逐步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代替工程監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建立招標投標后評估機制,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單數的資深專家組成評估小組。
被評估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文件編制審核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六條 合同簽訂后,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應組織評估小組對招標項目的招標組織、招標文件編制、專家評標質量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記入信用評價體系。
項目竣工驗收后,發包人應組織評估小組對招標投標效果、項目實施效果等方面與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成果進行對比分析評估,評估結果記入信用評價體系。
第四十七條 建設以大數據和區塊鏈為基礎的企業和個人誠信評價體系,實時公布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指數。
信用評價指數應作為投標人及其從業人員的評價指標。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信用評價指數具體要求。
雄安新區建立黑名單制度。列入黑名單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不得參與雄安新區的工程項目建設。
第七章 信息共享及新技術應用
第四十八條 實行公告發布、招標文件發出、投標文件遞交、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全流程電子化招標。
建立雄安新區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交易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
鼓勵社會招標投標電子交易平臺對接雄安新區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通過公平競爭參與雄安新區招投標活動。
第四十九條 逐步對接市場監督、稅務、公安、法院、海關、銀保監等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相關數據,推進招標投標主體數據共享。
第五十條 建立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網絡可信身份認證體系和證照庫,項目信息、企業信息、人員信息、文件流轉、資金支付等信息通過區塊鏈技術加密備份。
第五十一條 加強對招標投標大數據智能分析,依托雄安新區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交易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在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各環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主體進行全方位數據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降低決策風險和廉政風險。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手段、以重點監督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
采用現場監督與在線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及時制止或者責令整改,必要時可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三條 暢通投訴渠道,建立網上投訴平臺。投訴內容及其處理結果依法公開,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五十四條 建立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公共服務局、改革發展局、審計、監察、公安等部門聯席工作機制,開展聯動執法,及時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認定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認定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的,轉包、分包無效,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國際競爭性招標項目。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